一场减持计划,牵连出上市公司原始控股股东与原实际控制人之间的“陈年协议”。
5月25日晚间,河化股份披露了一份来自河池市国资委发来《关于要求公开披露河化集团减持股份争议事项的函》,显示河池市国资委认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化集团”)拟减持6%股份事项,违反了河池市国资委与河化集团的上级单位关于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约定,并要求公司对河池市国资委提出的异议信息予以披露。
地方国资委喊话
反对昔日下属单位减持
河化集团原为河池市国资委管理的广西河池市国有企业,系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
公开函件显示,2005年5月25日,在河池市人民政府、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共同鉴证下,河池市国资委与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签署了相关资产重组协议,约定河池市国资委将河化集团整体无偿划转给中农化公司。
作为条件,中农化公司必须在重组后四年内在河化集团的投资不低于5.5亿元,同时约定“不向河池市以外的地区转移河化集团的现有资产,不转移河化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不改变其公司的注册地,立足河池做大做强主业”,河化集团产权关系划转后,在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内部先后经历多次划转,2015年划转至昊华化工总公司,目前由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2016年2月18日,河池市国资委与昊华化工总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书》,是为了促进河化股份良好发展,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河化集团转让持有的河化股份87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59%。
河池市国资委认为,该补充协议仅是针对8700万股份转让的约定,未改变河化集团减持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也未改变此前不得转移河化股份国有股权等的约定。另外,该补充协议还明确约定了“剩余收益以及剩余的3749万股股份及今后的收益均留在河化集团使用”,也就是说,未经协商一致,河化集团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河化股份的股份。
在函件中,河池市国资委表示,河化集团此次减持构成违约,河池市国资委保留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河池市国资委敦促河化股份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河化集团话语权不断缩小
本次河池市国资委所“炮轰”的减持计划显示,河化集团出于自身资金需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约2197万股,占总股本比例6%。
截至记者发稿,河化集团尚未就此事进行公开回应。
目前河化集团属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但近年来,河化集团在河化股份的话语权越来越小。
资料显示,由于历史原因,河化集团在担任河化股份的控股股东时,曾多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至2005年12月31日,河化集团占用本公司资金累计余额8174万元。后来在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帮助下,河化集团以现金方式偿还了部分资金,另外采用以资抵债方式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