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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股份财务负责人“拒签年报”一事新进展:涉事相关主体收监管罚单

2022-05-18 10:02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李春莲 见习记者 张晓玉

    5月17日晚间,福成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河北证监局针对福成股份财务负责人“拒签年报”事项涉及的相关主体开出系列罚单。

    公告显示,河北证监局对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公司财务负责人程静发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事先告知书,同时责令李福成限期整改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福成股份的年报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谈道,监管机构对于福成股份财务负责人“拒签年报”事件的相关主体开出系列罚单,显示了监管部门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打击与制裁干预上市公司独立和规范经营、追究上市公司董监高等核心人员不依法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和未能勤勉尽责责任的鲜明态度与决心,也为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建立规范与有效的治理结构,维护上市公司独立自主经营问题发出了必要的警示。

    添翼数字经济智库高级研究员吴婉莹亦对记者表示,“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措施表达了监管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内控管理的严格和谨慎,这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自身管理模式,有助于公司良性发展和保障广大股民利益。本次事件也对其他上市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一方面提醒内控流程存在瑕疵的公司尽早整改,另一方面也提醒各公司高管在签字时要认真履职,为公司经营和个人声誉负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

    河北证监局表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李福成,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实际控制人应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财务负责人程静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福成股份《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公司独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中钢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胡麒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称:“福成股份事件根源在于在实控人影响下,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体系不合规,因此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以及实控人都将面临针对无法履行高质量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公司的财务总监因没有签字被出具了这个警示函,说明作为董监高来说,不勤勉履责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总监如果发现上市公司原始单据或者各种账目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提出,或者向监管部门举报等,这才是正确的履职方式。该案彰显了监管部门依法从严监管、精准打击上市公司治理乱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给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对于其他上市公司来说,警示信息披露部门以及各种报表的制定部门都必须积极履责,而不是去逃避责任,要主动履行监管、内控等责任。”

    河北证监局指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福成股份2021年度年报的审计机构,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获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2021年财务报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此外,针对公司约50%的采购付款经福成集团相关人员签字审批的财务不独立问题,未恰当识别并评估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河北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是在“聚光灯”下经营的。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的任何人都要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的意识,不得把见不得光的“坏”习惯带到上市公司来。实际控制人不能随意插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能“任性”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要勤勉尽责,不能忽视基础性审计证据的有效性。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治理层权力制衡十分重要,要避免一股独大公私不分,企业内部独董和监事会要担负责任,保护资本市场中小股东权利。”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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