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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 锁定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 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2021-04-21 01:27  来源:金融时报

    

    当前,注册制改革正持续深入推进,需要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共同努力。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的监管执法是否有效。而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拉开序幕。日前,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4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这意味着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4月16日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

    康美药业案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根据相关通报,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在因造假而被立案调查前,康美药业的股票市值一度达到1200多亿元。但截至4月16日,康美药业股票ST康美的市值仅有102亿元。康美药业2020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ST康美股东户数为15.91万户。此前,证监会发布“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件”,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赫然在列。该案和康得新案并称为财务造假“两康案件”,已被证监会多次点名批评,并给予顶格处罚。

    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资者共同起诉康美药业及21名时任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随后,2021年3月2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4月8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宣布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适用特别代表人程序审理案件。A股首例集体诉讼案落地。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全称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4月16日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资本市场又一标志性事件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危害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中,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正式亮相。“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该制度的最大亮点。而在过去,“维权难”是中小投资者的“痛点”。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外,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于孝建认为,康美药业案件作为我国第一起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处理的证券诉讼案件,开了我国证券史之先河,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是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里程碑。

    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形成合力

    我国第一起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处理的证券诉讼案件落地,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不法行为敲响警钟。业内人士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广东省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瑜认为,此次证券民事赔偿集体诉讼制度率先在广州中院落地实施,为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面对违法违规需承担更高法律风险。而如何合规经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加强风控是上市公司亟须关注的问题。

    当前,注册制改革正持续深入推进,需要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共同努力。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的监管执法是否有效。而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如果能够长期、持续、规范地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生态和市场秩序起到巨大的捍卫作用,为推进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业内人士表示,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相比,我国证券集体诉讼是由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且以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为前提,不会产生滥诉问题。而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依赖于律师的推动,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容易产生滥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虽然康美药业证券民事纠纷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还在路上,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警示全行业、教育全社会和抚慰公众心理方面的功能已经开始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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