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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清算 *ST中新再陷困局

2020-09-04 18:36  来源:证券日报网 邬霁霞

    本报记者 吴奕萱 见习记者 邬霁霞

    年报业绩“爆雷”、高管陆续辞任、频繁被监管机构问询、证监会立案调查,*ST中新可谓多灾多难。

    9月3日,*ST中新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近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做出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对被申请人产业集团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

    据公告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以产业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截至该公告披露日,产业集团共持有*ST中新股份约1.5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77%。

    *ST中新2015年12月登陆A股市场,上市不到五年便陷入困局,控股股东产业集团不仅面临诉讼缠身等乱局,还因违规占资将上市公司拖入ST阵营。根据同花顺数据显示,*ST中新近一年累计跌幅达56.32%。

    此外,*ST中新8月28日发布的半年报显示,因未能及时收回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出现流动资金紧张,工厂被迫停产的局面,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亿元,同比减少77.9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亿元,亏损同比扩大138.88%。

    京衡郑州企业重整重组部主任张华欣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道:“总体来说,企业出现资不抵债出现经营困局,破产程序是个重要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不破产,企业的债务包袱会越来越大,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已出现困境,其是否能正常地履行股东职责都得打问号。”

    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截至发稿前,控股股东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上市公司已有5家。

    对于控股股东破产清算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控股股东破产清算对上市公司最直接的影响可能就是实际控制人变更,因为产业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也是重点清算处置范围。”

    创道投资咨询合伙人步日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控股股东破产清算具有两面性,既是好事,也是坏事。从好的一面来说,控股股东破产清算,能够扫清上市公司重组障碍,借助司法的力量,引入感兴趣的战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起到债务重整和业务优化的作用,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避免退市。”

    “从坏的一面来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新进入的外部控制方能否发挥预期效果还是未知数。而且法院破产清算周期比较长,公司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增加,特别是面临已经ST的情况,未来退市的概率也会相应增加。”步日欣如是说道。

    据记者了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相关人士认为,破产重整作为挽救困境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当前市场背景下,具有盘活企业资产,化解市场不良风险的重要作用。相较于破产清算,对于股东以及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是更为有力的选择。

    那么*ST中新的控股股东产业集团是否会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呢?记者带着这个疑问拨打了*ST中新证券部电话,对方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又以邮件形式将问题发送给*ST中新,截至发稿前,仍未收到对方任何回复。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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