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彬彬
5月22日,新潮能源公告称,公司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在未告知公司且未进行减持预披露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650万股。
其实,这并不是金志昌盛首次未预告先减持新潮能源股份。此前,金志昌盛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曾因遭遇强平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并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公告显示,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金志昌盛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志昌顺在未告知、未预披露情况下累计减持3.46亿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0845%。
未预披露却累计减持超5%
根据公司公告,本次减持前,金志昌盛持有新潮能源股份1.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其股份来源为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及2016年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转增的股份。
本次减持650万股后,金志昌盛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志昌顺在未披露减持计划情况下,累计减持股份已超过新潮能源总股份的5%。截至2020年5月20日,金志昌盛持有新潮能源1.1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金志昌盛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志昌顺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89亿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71%。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作为一致行动人,就被视作一个整体,一个整体超过5%后的减持,除非有公告解除一致行动,否则也应遵守5%以上的减持规定。
“未披露先减持”可能会有多种原因,因为金志昌盛未进行披露,外界目前尚无从知晓其本次减持股份的具体原因。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资本市场研究专家况玉清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合计持股超过5%的股东减持时,需要先公告减持计划,如果未进行预披露先减持就构成违规了。”
“肇事者”曾因违规受罚
此前,金志昌盛及一致行动人金志昌顺因遭强平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并被山东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
2019年2月25日、2月26日,金志昌顺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200万股和6600万股被依约卖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同年5月30日至7月10日,金志昌盛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其质押股份中的6639.17万股被依约陆续卖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2019年11月15日,新潮能源公告的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金志昌顺、金志昌盛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通过协议转让、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经证券公司正式告知及多次监管提醒和督促,上述股东仍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发生股本变动。同时,上述事项发生后,上述股东拒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未配合公司披露相关公告。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对新潮能源股东金志昌顺、金志昌盛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20年2月24日,山东证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金志昌顺、金志昌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被交易所和证监局处罚后,金志昌盛违规行为仍未停止。
专家建议加大处罚形成震慑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违规减持屡屡发生。有的属于窗口期减持,有的是披露未满15个交易日就减持,还有的是未按规定披露就“先斩后奏”甚至“斩而不奏”。
记者通过choice数据查询,2019年11月至今,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25条股东或董监高违规减持公告。
其实,减持股票是股东的一种权益本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细则,对于违规减持的采取相应的处罚。
有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表示,违法违规成本低是违规减持的重要原因,有必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丰富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主体。
沈萌认为,尽管处罚不是目的,但加大处罚可以更好地形成震慑,杜绝违规,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质押率过高的情况,况玉清建议,如果上市公司某个大股东质押率超过50%,可以要求其详细披露每一笔质押的强制平仓线、平仓警戒线。然后根据这些质押的信息披露,投资者也可以进行风险判断。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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