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升达5月16日晚公告称,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5月13日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原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经查明,*ST升达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四川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令*ST升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实控人江昌政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对江山、江昌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龙何平、向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报记者此前持续追踪ST升达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项。中国证券报先后刊发《母公司遭供应商上门催债ST升达实控人被指占用资金炒股》、《被指协助转移资金炒股经销商成ST升达实控人“暗门”》等报道。
涉多项违规担保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公告显示,*ST升达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017年7月17日,升达集团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简称“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3亿元。7月17日、7月21日*ST升达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7月18日,升达集团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升达环保”)与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2亿元。7月18日,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升达环保提供质押担保。
2017年12月-2018年2月,升达集团先后与蔡某远、杨某、秦某梁等自然人签署借款合同,*ST升达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川证监局指出,根据相关规定,*ST升达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资金挪用路径曝光
*ST升达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ST升达借入的资金直接转移给升达集团。2018年1月22日-4月12日,*ST升达先后与顾某昌、胡某谊、熊某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分别涉及借款1000万元、1060万元、4000万元,合同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
*ST升达通过第三方划款给关联人。2018年3月,*ST升达向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汇款转入4500万元,之后该款项分别借道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升达家居馆、贵州顺通管道有限公司(简称“贵州顺通”),最后流向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元升达”)。同一时间,*ST升达向吴江市屠氏木业厂汇款转入5000万元,之后该款项分别借道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沈记建材经营部、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启田”),最终流向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温江升达”)。2018年1月至7月,*ST升达通过上海启田向升达集团划款,升达集团也通过上海启田向*ST升达回款,二者之差为1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广元升达与温江升达均系升达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上海启田的法人代表何聪系升达系列产品的经销商,曾是上海启田股东的薛英为升达集团的财务总监兼总裁办主任。贵州顺通的法定代表人亦为何聪,贵州顺通工商登记的联系方式与升达集团财务部部长罗娟的联系方式一致。不过,罗娟并未在贵州顺通担任任何职务。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公告显示,升达集团、*ST升达无法偿还部分欠款而引发相关诉讼,按照《上市规则》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截至2018年7月23日,升达林业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熊某、胡某谊、秦某梁、杨某诉公司案)涉及金额共计2.12亿元,占升达林业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10.85%,触发披露节点。根据规定,*ST升达最迟应当在7月25日披露上述四案件相关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28日,公司才对上述四案件予以首次披露。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文本、银行流水、公司制度、财务凭证、诉讼材料、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川证监局指出,江昌政作为*ST升达时任董事长,亲自组织、策划了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对相关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山作为*ST升达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在2016年后开始全面负责*ST升达的日常管理经营,亲自参与、实施了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对相关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江昌浩作为*ST升达时任财务总监,亲自参与、实施了升达林业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对相关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龙何平作为*ST升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中期报告上签字,根据规定,对信息披露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中华作为*ST升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中期报告上签字,并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身份在财务报告上签字,属于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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