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黄作金 见习记者 李正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回购和重要股东增持的案例快速增长。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5月7日,今年已有478家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回购交易金额合计近579亿元;重要股东增持392家公司股份,增持金额逾176亿元。
上市公司争相表态
上市公司发布回购或增持公告,均表示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同时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回购方面,东睦股份5月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5月7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累计回购数量1695000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63%,与上次达到1%时的披露数相比增加1.02%,购买的最高价为7.60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6.21元/股,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1783.08万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
同一天,闽发铝业发布公告称,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回购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5.50元/股(含),且回购总股份数量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增持方面,上海建工8日发布公告称,10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了1199404股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
佛燃股份称,公司于2019年5月6日收到董事长尹祥、董事兼高级副总裁殷红梅的通知,两人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于2019年5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增持了公司股票192700股、40000股。
除了表示信心和维护投资者利益,解决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不相匹配问题,也是回购股份和增持股票重要初衷之一。
同济堂称,近期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低迷,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的价值。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同时为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实施本次回购。
天顺风能表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和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后,为使股价与公司价值匹配,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为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决定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大股东增持都彰显了对其公司未来的信心,但是略有区别。”联储证券首席投资顾问郑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回购是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上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然后注销,总股本减少,在市场调整周期对于稳定公司股价提振信心起到积极的作用,投资者不用担心公司减持的情况;增持是资金雄厚的大股东通过继续增加持有的股份彰显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但是后期有减持的可能。增持相对回购是更加普遍的现象。
监管层乐见其成
完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制度安排,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在业界看来,上市公司回购和大股东增持数量的增加,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为完善回购股份制度、丰富股份回购情形、简化实施回购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后,证监会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有回购股份意愿的上市公司,要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股份回购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 理等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全体董事应当履职尽责,确保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回购后的股权分布原则上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去年底,证监会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提出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的,在一定规模内取消再融资间隔期限制,审核中给予优先支持。
今年初,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一方面对回购新规的内容逐项予以落地,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已回购股份的处理等事项;另一方面明确市场各方主体的应尽义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市场约束和监管介入相结合的双重预防机制,最终推动形成长效、共赢和可持续的市场机制。
乱开“空头支票”不可取
虽然重要股东增持和公司回购股份能对上市公司股价起到很好的提振作用,但是乱开“空头支票”的情况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也是直接的。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有超过40家公司公告回购但未出现回购,也有多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未能履行增持承诺。而不少公司的增持和回购计划进展缓慢,更是引发了投资者的诸多不满。业界认为,对上市公司而言,这种情况是不可取的。
“对于一些上市公司公开承诺回购或者增持,但是并未履行承诺的,投资者要谨慎对待。”郑虹表示。
事实上,管理层对“忽悠式回购和增持”做了不少工作。
证监会提出,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不得通过“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行为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增加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一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二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未来出售的,应当在一开始即予以明确并披露,否则不得出售。后续,上交所将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对公司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尽管如此,但还是有不少公司仍然没有遵守这些原则。对此,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些行为的本质是违法。
“这种上市公司的虚假性利好公告,公司无法兑现,并且总有各种理由和借口,可以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如果本身不具有相关增持能力,没有真实的回购意愿,构成欺诈行为,也违反相关法规。如果是恶意的并且公司因此有获利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石玉成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候表示。
石玉成进一步表示,因为股民个体比较多又比较分散,很难联合维权。保护投资者,需要监管层督促上市公司对“回购和增持”没有如期履行的行为进行说明,对及时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监管。
北京博审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刘迪思亦提出建议:这种行为确实是违反相关的信息披露的法规的,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处罚力度。
“处罚力度其实是很关键的一环,如果法律只是规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是并没有违反之后的后果,那么其实此类法条在实际操作中属于形同虚设,不能起到法律法规最基础的明示作用、预防作用和校正作用。”刘迪思称,加强处罚力度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甚至可以通过在刑法中增加该类型的犯罪形式和罪名。如果可以能够通过增设法律法规,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那么对于处理类似事件会更加有效率和经验,全程一个有效的处理模式。
(编辑 上官梦露 策划 朱宝琛 黄作金 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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