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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控股股东对公司相关诉讼事项作出承诺

2018-10-18 20:52  来源:证券日报网 王小康

    本报讯 美盈森(002303)今晚公告,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的承诺函,具体内容为:“鉴于公司于今日披露的欧阳宣针对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等事宜提起诉讼的情况,本人为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加投资者信心,基于对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的信心,同时基于美盈森在包装行业集中度加速提升的大背景下,自身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新客户开发卓有成效,新产能不断释放的良好局面,现承诺如下:如果美盈森因本次诉讼结果而需支付赔偿金,本人承诺代为承担。”

    10月18日,美盈森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

    本次诉讼的原告欧阳宣,系美盈森通过收购持有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原股东,现持有金之彩20.57%股权。本次诉讼的被告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8日,金之彩召开了董事会并形成了免去欧阳宣金之彩董事长职务等三项决议。关于该项董事会决议,公司曾于2017年9月6日收到了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关于该项诉讼,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收到宝安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欧阳宣撤诉。

    2017年9月15日,金之彩召开股东会,形成了免去欧阳宣金之彩董事职务等五项决议。针对上述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有关事项,欧阳宣向龙华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金之彩临时董事会2017年8月1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2)判决被告金之彩临时股东会2017年9月15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3)判决解散依据2017年9月15日《股东会决议》组成的董事会、恢复欧阳宣金之彩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4)判决禁止两被告在《股权收购协议》执行完毕前再次提议、召开免除欧阳宣金之彩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相关免除欧阳宣金之彩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5)判决被告美盈森返还非法占有的金之彩公章、财务章、数字证书、银行U盾及所有证照;(6)判决被告美盈森损害原告股东欧阳宣利益,赔偿欧阳宣人民币500万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美盈森表示,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或者相关影响较小。公司将按照《公司法》、金之彩《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行使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公司作为金之彩股东的权利,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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