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徐天晓
近年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严重影响了我国居民财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恒银金融党委书记、董事长江浩然带来了关于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提案,建议通过修改《办法》以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原规定历史局限性凸显
1998年7月13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颁布,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过,江浩然委员提出,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总量和活跃度大幅提升,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和国内经济形势发展,非法金融活动表现形式不断变化,《办法》的历史局限性凸显,难以适应当前金融工作总体形势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工作要求。
在提案中,江浩然提出《办法》目前存在三个“不能同步”。
一是《办法》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调整不能同步。自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式确立,但《办法》并未结合形势予以调整,导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工作部分事权归属不清。
二是《办法》与当前我国金融风险形势变化不能同步。我国经济金融总量大幅提升,同时各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高发频发,互联网金融风险积聚并蔓延,跨领域监管套利和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风险叠加并快速传导,《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任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要求。
三是《办法》与我国金融监管全覆盖要求不能同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金融事权主要在中央,地方履行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办法》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性质认定和调查、取缔、移送事权归属与当前国家金融监管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办法》修订建议明确三原则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健全金融管理制度体系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开放发展具有全局性、关键性意义。
对此,江浩然建议,修订《办法》建议重点明确三个原则。
一是明确“持牌准入”原则。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应该严把准入关,明确审批的标准和程序,未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一律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二是明确“既管合法也管非法”原则。明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调查、取缔和移送事权归属,防范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三是明确“权威认定”原则。金融事权主要在中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统一规则,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应做好非法金融活动的性质认定工作,地方政府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编辑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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