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殷高峰
进入14万亿元时代的私募基金,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受经济增速下行和资管新规政策影响,私募基金募资渠道明显收窄,加上投资难、退出难、税负重等问题的困扰,行业发展存在一些关键瓶颈。
关于如何实现私募基金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路径,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广受监管层和业内人士关注。《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迈科集团董事局主席何金碧在今年的两会上,就提交了《关于加快出台私募管理条例工作的建议》,希望在法律监管层面“破局”私募基金面临的诸多困境。
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滞后
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底,管理基金规模14.25万亿元,较上月增加3599.14亿元,环比增长2.59%。这是私募管理规模首次突破14万亿元,创出了历史新高。至此,私募基金行业进入14万亿元的全新时代。
私募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不过,随着私募基金市场规模的不断创新高、行业的快发展,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和滞后,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掣肘和问题亦越来越突出。”何金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主要是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主,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而由于法律监管不足,导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马太效应,整体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量小’、‘质低’、‘投短’、‘募难’。”何金碧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具体而言,“量小”是指基金管理人平均管理规模小。“质低”主要表现为内控质量低、规范化水平低。少数管理人一定程度存在合规意识淡薄、内部治理不健全、专业化水平不高、盈利能力不强等现象,行业整体质量有待提升。“投短”是指平均投资期限短。截至2019年末,股权创投基金已退出项目中,投资期限在4年以下的项目数量占比74.6%,退出本金占比81.5%,7年以上项目占比很少。“募难”主要表现为基金募集难度提高。从2019年看,虽然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备案数量“一少增”,但证券与股权创投基金产品的备案规模却出现明显的“双下降”。2019年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备案数量同比增加14%,但备案规模同比减少36%;股权创投基金产品备案数量同比减少44%,备案规模同比减少41%,大部分私募基金面临募资压力。
“私募基金变相公募、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管理失职、违规运作、登记备案的信息失真、合规意识薄弱、明股实债性质的私募基金产品兑付压力大”等乱象产生的核心因素,何金碧认为,就在于自律监管体系的滞后、专项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推进私募管理法制化建设
因此,针对因法律体系及监管体系不到位造成的私募行业诸多乱象,在今年的两会上,何金碧提交了《关于加快出台私募管理条例工作的建议》,希望私募行业进一步推进法制化建设,从法律监管层面“破局”。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上述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并提出可操作化的具体细则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私募管理条例”,弥补基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约束不清晰的缺憾。何金碧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基金法》第153条,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信托关系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明确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责任部分的具体要求,明确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投资人与该合伙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将受托人义务落实到实处,允许基金募集职能和投资顾问职能分离,促进专业化分工,鼓励有基金募集优势的专业机构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
二是尽快完善资本市场税制和征缴机制,提供有利力于创新资本形成的税收激励。何金碧认为,目前在基金层面、基金产品层面,既增收增值税又增收所得税,不利于资本形成,在基金资产交易环节增收增值税,一方面加大了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使得管理人出于避税的需要,将资金资产过多地投资于各类受益权,增加了市场欺诈的可能性,投资人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因此,应当进一步落实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的精神,实现以基金为核算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机制。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税法,优化金融产品税制和增管机制,在基金产品方面取消增值税。”何金碧称。
三是尽快推动行业费率机制改革,推动基金销售机制向更加符合投资者利益的方向转型。何金碧建议,要下决心推动基金销售模式变革和与之相匹配的费率机制改革,让基金销售行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而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推动基金募集与投资管理专业分工,形成相互支撑的行业生态。
同时,要大力推进行业费率改革,摒弃销售额驱动收费模式,转为按保有量收取一笔费用,由募集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市场竞争机制下自发形成不同水平的管理分成。
四是尽快推动基金税收中性和征缴机制改革,推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行业税收制度。对此,何金碧建议,积极推动《基金法》税收中性原则落地,在产品层面不征增值税,在基金产品向投资人分配时按照股息红利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避免基金产品带税运营。推动财税部门统筹制定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清理过往创投企业及创投基金等前后不一致的税收政策,解决“政策适用”模糊问题,厘清创投基金、创投企业、创新企业等不同概念。
同时,加快研究并推动以资本利得税取代增值税,提高资本市场投融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对长期投资活动实行税收递延,只在投资分红或退出时征收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对REITs、FOF等长期投资工具实行税收穿透,避免重复征税。
何金碧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私募管理条例”,填补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立法层级的空白状态,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基金法》的有效落地提供实操层面的法规依据。
(编辑 张明富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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