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引导保险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有序设置分支机构。
《办法》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相关规定,以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
与此前相关规定的内容相比,此次出炉的《办法》主要根据保险行业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进行了修订。统一和整合了近年来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明确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制度。
《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分支机构设立方面,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份设立分支机构,应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的转入条件,由“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修订为“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在“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的基础上,增加“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增加“符合法定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和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等。
同时,相较此前规定,《办法》新增多项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时不得出现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生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等。
业内人士表示,从最近两季度的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监管处罚等监管指标看,目前业内有20多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或受影响。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办法》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市场需求和供给,合理布局分支机构,促进公平良性竞争,构建更加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