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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修订企业债券发行业务指引 增加发行额度和公告日期安排弹性

2019-10-11 04:40  来源:证券日报 苏诗钰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决策部署,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提高发行效率和质量,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

    值得关注的是,为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保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2014年4月份发布了《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企业债券发行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簿记建档和招标方式发行,发行和定价流程更加规范、透明,保障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平稳、有序推进。

    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指引修订工作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强化内控制度要求,严控发行环节相关风险。二是强化企业债券发行环节社会信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发行参与人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三是适应债券市场发行新形势,提高债券发行效率,根据市场参与各方需求,一方面赋予企业债券灵活的发行定价权利,发行人可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另一方面调整直接投资人申请标准,充分发挥直接投资人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就新修订的指引中涉及直接投资人的内容有所调整和修改,发改委财金司上述负责人表示,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具备一定资格,通过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和招标发行系统直接参与申购或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透明化和市场化,既降低了发行人融资成本,又提升了优质投资人的盈利水平,实现双赢。新修订的《指引》调整了直接投资人申请的标准,直接投资人的申请范围变更为“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的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名的投资人和全部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50名的投资人”,注重投资者对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投资和企业债券持券总量的考察。

    修订后的《指引》增加“弹性配售选择权和当期追加选择权等定价方式”。发改委财金司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指引修订是发改委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组合拳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债券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企业债券统一采用严格的簿记建档或招标发行,在市场资金面变化较快的情况下,债券发行窗口期缩短,部分债券发行难度加大,发行利率提高,择期发行案例增多。修订后的《指引》增加了弹性配售选择权和当期追加选择权等定价方式,相关规则将由发改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并增加了债券发行前公告日期的弹性。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给予发债企业一定自主选择权,增加发行额度和公告日期安排弹性,有利于提升企业债券的发行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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