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修订后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表示,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办法》。
《办法》称,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
《办法》表示,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有利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励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化学品洗舱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项目,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合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应急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等。
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支持地方绿色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系统工程。
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
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
绿色交通项目。
《办法》规定了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
一是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补助;二是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三是绿色交通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25%予以补助,对已承诺安排投资的东部地区续建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补助不超2亿元。
(编辑 上官梦露 策划 包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