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傅苏颖
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进行严格规范。另外,《指导意见》强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大量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非金融企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助长了脱实向虚和杠杆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业以非自有资金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还有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使得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交叉传递。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所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表示,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增多。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也加快推进,有部分实体企业经营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从而不同程度的参与金融控股公司。从非金融企业参与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属性来看,可大致分为央企控股、地方控股、民营控股、互联网控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好处,例如满足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资本盈利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创造协同价值等;另一方面,也蕴含内部交易复杂、账面资本虚增和掏空主业等一系列潜在的风险,要求更为严格的监管。
为此,《指导意见》强化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具体条件,加强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管理。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加强资本的真实性合规性监管。完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规范关联交易,健全风险隔离机制,防止滥用控制权,严禁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穿透监管,强化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
“总的来看,《指导意见》为规范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前提和准备,因为很多金控公司就是由实体企业设立的,预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意见有可能很快出台。”鄂永健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