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闫立良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央行制定并发布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在准入和监管方面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公告》明确了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同规定,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二是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三是合理引导,坚持规范发展。《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央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根据《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方面应当持续符合央行的监管要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央行将按程序受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