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闫立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近年来,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非银行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国内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公告》放开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对进一步提升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公告》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在商业存在、业务系统、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给予其全面国民待遇,进一步完善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公告》将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程序受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申请。欢迎和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竞争,更好地服务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