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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存四大隐患 弥补监管短板时不我待

2018-03-09 00:26  来源:证券日报 傅苏颖

    ■本报记者 傅苏颖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相较于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这两大监管问题,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还是第一次在政府报告中“亮相”。对此,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将成为下一步工作重点。鄂永健表示,当前我国存在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仅有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多央企、民企及互联网公司也因拥有多个金融类子公司而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不少地方政府也热衷组建综合化的金融集团。

    鄂永健表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庞杂,普遍跨市场经营,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管控上存在不少问题,其风险隐患不容小觑。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志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当前我国监管仍然是分业监管模式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以下四方面金融风险:

    一是内幕交易风险。例如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银行业和证券业进行内幕交易,其造成的影响会比单一证券业内幕交易要大得多,造成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和客户对于银行和证券机构的不信任,从而发生挤兑风险。

    二是金融机构的相互传染风险。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下属任何一个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发生危机或破产,风险会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各项业务在内部相互传递,造成整体风险。

    三是财务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以资本注入等方式建立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金融集团,有利于扩大资本规模、提高资本利用效率。然而,一旦出现金融风险,整个控股公司也将出现财务风险甚至危机。

    四是监管真空。金融控股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管等多个行业,监管方法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监管体系,特别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大量的监管真空。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要双管齐下,既要加以治理整顿,防范和化解风险,也要着手在其总体方向、运行模式、监管架构、监管立法等方面进行整体性和制度化的顶层设计,推动和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走上规范有序发展之路;使其既能充分发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又能为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提供更好地保障。”鄂永健认为。

    黄志龙认为,未来,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一是形成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体系,加强国家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的职能,统筹协调金融监管;二是加强金融功能监管。当前的监管仍然是机构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相应的监管部门,而功能监管是国际趋势,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三是强调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要强调日常的监管,而不要等到风险爆发甚至出现危机进行补救性监管;四是对复杂的金融产品进行穿透式监管,对于这些产品的底层资产需要具有较强的辨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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