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左永刚
3月23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并从4月23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当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后,暂不受理、审核与其有关联的行政许可项目,是证券监管的现行做法(以下简称“挂钩机制”)。这套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是与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以及市场约束机制不足、诚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够的阶段性特点相契合的。
从其施行效果看,其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地威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市场多数主体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
但也有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证监会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同时,针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挂钩机制分别规定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中,且不同证券中介机构的挂钩机制宽严程度不一。对此,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也有所反映。
鉴此,证监会对挂钩机制的施行效果做了进一步的分析评估,深入研究了如何增强该套机制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在让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减少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并据此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作了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修改严格贯彻落实了“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理念,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勤勉尽责,进一步发挥好核查把关作用,同时也把握好与“持续服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具体来讲,一是统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挂钩机制的政策要求。二是恰当处理涉案证券中介机构与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关系。本着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的原则,减少挂钩机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的影响。三是恰当处理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坚持以机构责任为主、个人责任为辅的原则,发挥证券中介机构在防范、控制、承担风险等方面优势。
2017年2月份,为了完善证券中介机构被立案稽查与行政许可申请挂钩机制政策,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勤勉尽责,证监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