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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超1年免征股息红利个税 税收优惠政策再延续5年

2019-07-24 01:44  来源:证券日报 刘伟杰

    ■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

    “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企业挂牌新三板后,公司股东们能享受到的最直接的政策红利,其优惠程度与A股上市公司是一致的。”新三板评论家、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7月23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财政部继续出台上述优惠政策,是因为原来的政策已从2014年7月1日至今年2019年6月30日实施完毕,主管部门从今年7月1日开始继续实施为期5年的政策优惠。这是财政部对新三板税收政策的一贯延续,也是国家主管部门对新三板继续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一种具体措施。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7月23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三板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已成为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该项政策是为了推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主要包含相关股息红利政策、股息红利递延个人所得扣缴时间、以及从退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相关政策要点。

    《公告》显示,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蔡昌表示,该项政策会对新三板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主要是股息红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且此次股息红利递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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