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孟珂
11月1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推进市场改革创新,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强市场活力韧性,北交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做市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指引》),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做市细则》明确了北交所做市商资格、权利业务、监督管理要求等事项;《做市指引》进一步阐明了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流程,细化了做市商监督管理要求和评价激励机制安排,对做市商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内部制度和技术系统等各方面均提出了相应要求,通过正、负面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设置了做市评价体系,以引导做市商积极、合规做市。
据了解,北交所是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实行混合交易制度的。做市商作为一类负有持续双向报价义务的特殊投资者参与交易,和普通投资者在竞价交易中享有同等的交易权,所有订单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在北交所混合交易制度下,做市商和普通投资者订单类型相同,系统在撮合成交时不区分做市商订单和普通投资者订单,做市商和做市商、做市商和投资者、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均可成交。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北交所推出做市交易业务,一是有利于提升股票的价值发现功能,有利于市场的合理定价。做市商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具备较高的估值分析和价值判断能力,能够提供公允报价,有利于股票价格回归价值,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性。二是能够显著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水平,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促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创新性中小企业发展。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做市商在北交所开展做市业务,在报价数量、报价价差、报价时长、服务期等方面需满足一定条件,特殊情形下相关义务可以豁免。
渤海证券做市业务负责人张可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北交所施行混合交易制度是提升北交所流动性的一项有力措施。混合交易制度已经在科创板开展试点,效果良好,同时新三板本身就已经施行做市交易很多年,监管层和做市商以及投资者都已经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和教训,且在精选层时期,混合交易的相关系统都做过几轮测试。此次在北交所开市一周年之际发布相关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正当其时。
“从长远来看,北交所引入做市商,完善了券商服务上市公司的业务链条,从而更好地为市场提供服务。从发布的《做市指引》来看,监管层是鼓励券商在保荐业务、研究业务和做市业务之间进行协同,发挥券商的综合优势,为发行人提供保荐、做市、研究的全链条服务,进一步提升券商服务客户的能力和质量。”张可亮说。
谈及北交所做市制度与新三板做市制度的差异,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差异在于基础交易方式不同。新三板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制度,每只股票必须有两家以上做市商,且投资者只能和做市商成交,成交价格为做市商报价。北交所是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实行混合交易制度,不对单只股票的做市商数量做硬性要求,做市商和普通投资者交易权利相同,成交价格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同时,基于基础交易方式及市场流动性的差异,北交所和新三板在做市商报价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以契合不同市场特点、满足不同交易需求。
“未取得北交所做市资格的新三板做市商,可以申请将持有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后续处置,也可以不申请划转,待未来取得北交所做市资格后继续为其做市。”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北交所做市交易业务相关规则充分考虑了自身的市场定位及市场特点。一方面,与新三板做市制度有序衔接,做市商在北交所开展做市交易业务适用其在新三板做市时的账户体系和交易单元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新三板做市商在相关股票上市后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另一方面,契合北交所发展阶段及流动性特点,在做市指标和期限要求等方面做出灵活性规定,在报价豁免和评价激励等方面做出包容性安排。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北交所向市场发布了技术接口文档,组织市场参与各方全面开展技术准备工作。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北交所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履行有关程序后发布实施。规则发布后,将做好市场动员及培训、交易权限开通、技术系统通关测试等准备工作,争取尽快上线做市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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