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歆
11月3日,上交所官网发布了《关于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决定》。
上交所表示,蚂蚁集团原申请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近日,发生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蚂蚁集团也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可能导致蚂蚁集团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等规定,并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上交所决定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上交所表示,蚂蚁集团及保荐人应当依照规定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蚂蚁集团将暂缓上市,上交所将与蚂蚁集团及保荐人保持沟通。
市场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就此表达了三点看法。首先,上交所暂缓蚂蚁集团科创板上市是依法依规进行的。
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本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
也就是说,监管规则对于各种市场突发情况早有制度预设和应对,一旦规则被触发,一线监管部门自然有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其次,处于发行中的拟上市企业的市场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必然需要暂缓企业上市。只有暂缓上市,才能让投资者有时间更合理的评估新情况对于企业估值的影响。
拟上市公司发行过程中,监管环境一旦发生重大变化,其对于企业业务的影响需要重新判断,因此原本的询价是否依旧契合企业的估值水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审慎原则,交易所需要通过暂缓发行的方式让投资者有条件进行判断,从而做出真正符合其意思表示的选择。
此外,该市场人士指出,如何界定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属性、牌照合规性、市场地位会否构成垄断等问题,对于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课题。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