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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让市场有“眼睛” 法律有“牙齿”

2019-12-31 03:48  来源:证券日报 刘萌

    本报记者 刘萌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做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在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方面,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在实名制要求上,新《证券法》增加第一百零七条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大数据时代,任何违法交易都会留痕,市场各方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风险很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12月30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名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证券交易的规范度、诚信度和透明度,同时可以预防单位或个人恶意规避实名制的要求,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老鼠仓”交易等不合法不道德的证券交易活动。

    新《证券法》在大幅提高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成本的同时,扩大了内幕交易知情人的范围并增加了操纵市场行为的列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12月30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对实名制的强调与加大违法成本与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相辅相成。

    “近年来在打击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行为过程中,出现了原来《证券法》没有预料到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证券市场主体依法行使证券投资交易自由,同时为了确保证券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新《证券法》完善了相关交易制度。”刘俊海表示,立法者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模式的认识越来越深刻,通过扩大内幕知情人范围、增加操纵市场行为的列举也向市场各方释放了明确的信号,即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此外,在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方面,新《证券法》还优化了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盘和林表示,新《证券法》修订对近几年上市公司任意停牌、内幕交易以及大股东违规减持给予了高度重视。此次修订可以说是对当前资本市场痛点难点进行了全角度的规定。“实际上关于交易制度方面的完善也是注册制下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作用的必然选择,是一种监管后移的体现,也凸显了此次《证券法》修订整体性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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