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捷宁
12月20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完善内地与我国香港市场互联互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已分别对外发布修订的《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并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据了解,两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抓紧推进上线技术准备工作,有关技术系统拟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启用。
证监会表示,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实施后,南向投资者将提供识别码等信息,这将助力香港证监会市场监管,维护沪深港通平稳有序运行。香港证监会也将继续协助中国证监会完善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据了解,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增加第七十六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上交所或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12月修订)》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深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