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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证监会齐发力 严打场外配资

2019-12-19 00:22  来源:证券日报 杜雨萌

    ■本报记者 杜雨萌

    尽管监管从未放松,但花样繁多的场外配资始终是监管层重点治理的目标群体。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无效,且招揽、劝诱配资等还有可能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这意味着绕道监管的“借钱炒股”将受到进一步遏制和打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微观的资本市场参与者角度来说,最高法明确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即明确了配资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统一了司法救济,有利于促进投资者防范相应的投资风险,避免投资者受到非法配资公司非法经营或者诈骗行为的损害;从宏观角度来说,有利于避免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通过盲目扩张资本市场信用交易规模,进而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

    高杠杆率

    放大投资风险

    所谓的场内配资或场外配资并非一个物理或空间场域的概念,而是以是否受到金融监管作为区分。

    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相对于规范的场内融资融券而言,绕道金融监管的场外配资为何会进一步放大投资风险呢?

    以投资者10万元本金、场外配资10倍杠杆率为例。通过场外配资,配资方可以借给投资者高达90万元的资金。在配资前,如果投资者账户的亏损率为10%,其损失仅为1万元,但配资后,其共计100万元的本金,亏损金额将达到10万元,相当于已将投资者自身的本金全部亏光。此时,配资公司就会要求投资者补充保证金,否则就会进行强制平仓,以此降低配资公司的风险。

    粤开证券研究院资深策略分析师谭韫珲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配资公司并非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合法机构,其内部风控难言完善,而为了吸引投资者,配资方常给予投资者极高的杠杆率,但为了保障其自身的收益,配资方给投资者设置的预警线和强平线比例也会较高。这个时候,如果股票市场表现较好,场外配资很容易推波助澜,但只要股票市场回踩力度稍稍加大,场外配资面临的强平比例也会相应地增加,在这样负反馈的作用下,如果指数进一步回调,很容易引发恶性踩踏。为了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这也是监管层始终高度重视场外配资的重要原因。

    用资人

    部分民商事权益不受支持

    基于场外配资的高风险性,《纪要》再次强调,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与此同时,在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纪要》明确,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海锋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称,此前,场外配资在司法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场外配资的法律关系,即属于民间借贷、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让与担保?再比如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是否有正当性?保证金和担保物的属性(让与担保)和归属?以及基于场外配资的交易结果和风险分配等。

    仅从合同效力方面来看,朱奕奕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此次《纪要》出台前,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各地法院对于场外配资合同的认识存在明显差异。有的认为“借钱炒股”合同有效,合同双方需就合同内容进行履责;有的则认为“借钱炒股”合同因违反《证券法》进而无效,双方无需履责。此次最高法明确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进一步统一了司法救济,将极大地打击非法配资公司的非法经营及诈骗行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纪要》除明确合同无效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具体来看,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教授李建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司法政策与立场的明确,对于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不法场外配资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有助于抑制长期处于金融监管盲区的某些场外配资行为的野蛮生长状态。

    最高法+证监会

    “强强联手”

    事实上,对于资本市场的场外配资行为,证监会不仅眼力到位,监管行动上亦紧随而至。

    以今年为例,随着年初以来A股市场的急速反弹,场外配资亦蠢蠢欲动。彼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2月25日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将密切关注,并指导有关方面依法加强对交易的全过程监管。

    此后不久,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公告显示,西部证券包头钢铁大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在任职期间,不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活动,并为双方提供担保,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对此,内蒙古证监局将刘某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要求西部证券在收到决定书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刘某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在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后,刘某将面临“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后果。

    国信证券高级研究员张立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场外配资的高风险主要体现为高杠杆率,此前,以保险杠杆资金、互联网金融、民间配资、P2P等形式存在的场外杠杆资金进入A股市场,其巨大的杠杆率导致市场风险将成倍放大,并与沉淀在市场上的各类资金产生各种关联风险,包括对金融机构产生融资压力,对上市公司造成股价扰动,对中小投资者造成资产缩水,对国际市场产生跨境风险,而这些风险又会进一步反馈到A股市场,并对国内股市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而这也是监管层频频出手,严打场外配资的主要原因。”张立超如是说。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年初以来的场外配资抬头现象,不仅多地证监局召开相关座谈会,对证券经营机构防范场外配资风险提出明确要求,证监会亦多次表态,要精准做好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私募基金、场外配资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重点领域风险的防范化解处置工作。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还组织部分券商进行了“防范场外配资”的专题会议。

    在何海锋看来,伴随着证监会对于场外配资的高压监管以及此次作为主要民商事审判领域的指导性原则——《纪要》的落地,从场外配资的供给侧来说,未来无论是配资公司还是投资个人,违规配资的风险都将急剧增加,这对于短期内抑制非法的场外配资活动会有很明显的效果。但从长期角度来看,需求侧的需求并不会明显减少。只要股市出现回暖迹象,“借钱炒股”的冲动就会存在。

    在此背景下,何海锋建议,一方面,在规范的基础上,可以对场内融资融券的相关条件进行改善优化,从而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对场外配资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打击,严格控制市场杠杆,减少市场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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