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要说资本市场上哪种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数量最多,内幕交易绝对称得上是“大户”。《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4月份,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10起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7起为内幕交易案。另外,各地证监局公布了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有5份与内幕交易有关。
通过梳理可知,为了通过内幕消息逐利,各方人士各显神通: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开完会转身便买入自家公司的股票;有的人通过同学、朋友聚会拿到了可靠的消息,进而买入相关公司的股票;还有的人借宿亲戚家搞到了“猛料”,并据此买卖股票……
内幕信息传播路径相似
通过对一系列内幕交易案件进行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内幕信息的传导路径和内幕交易的手法,其实都是相似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各种途径透露内幕信息,得到消息的人在短时间内大量买入股票。
以俞亮内幕交易华北高速股票案为例,据了解,俞亮系招商局集团综合交通部部长李某汉下属,二人长期共事,并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直属上下级关系。
李某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他基于其身份职责参加了招商局集团的公路项目重组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3月1日至3月12日,俞亮与李某汉累计通话10次,2016年6月5日,二人通话2次。
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6月6日,“俞亮”证券账户共买入“华北高速”500000股,买入金额2296500元;华北高速复牌后,卖出470000股,卖出金额4466500元。截至2017年7月26日,该账户仍持有30000股,对应余股市值316800元,共计获利2600751.25元。
2017年12月28日、2018年3月19日,“俞亮”证券账户卖出“招商公路”20868股,卖出金额239310.96元(华北高速被吸收合并,股票更名为“招商公路”)。
内幕交易助长了打探消息、投机炒作的不良风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严重损害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发挥。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道渊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透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有的人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大事,算不上什么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是自己有关系、有能力、有本事的表现,因而对打听、传播、利用内幕信息是乐此不彼,存在这种想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突击转入资金买股
俞亮内幕交易华北高速股票案中,“俞亮”证券账户此前从未交易过“华北高速”,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涉案股票的情形,转入资金全部用于买入涉案股票,买入意愿强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事实上,通过查看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涉案股票的情形,是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依据。《证券日报》注意到,不少内幕交易案都存在这一情形。
比如,张绍波内幕交易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匹凸匹)股票案中,“张某婷”证券账户和“黄某花”证券账户买入“匹凸匹”之前专门转入大笔资金,其中大部分用于买入“匹凸匹”,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且“黄某花”证券账户和“张某婷”证券账户买入“匹凸匹”已成交的交易中,大部分交易委托价格高于成交价格,买入意愿强烈。
刘旭伟内幕交易“吉林森工”股票案中,“华某栋”账户此前单只股票单日最大成交金额为6万元。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某栋”账户连续多日买入“吉林森工”股票,单日最大成交金额为35万元,且成交总额明显放大,异常交易特征明显。
“殷某成”账户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自开户至“吉林森工”股票停牌前只交易“吉林森工”和“大华股份”,“大华股份”股票持有时间仅为2天。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殷某成”账户集中买入“吉林森工”,成交总额大,单一持股特征显著,异常交易特征明显。
刘魁枫、刘敏内幕交易江淮汽车股票案中,“刘敏”证券账户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从未交易过“江淮汽车”股票,在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却集中、大量买入该股票,交易量明显大于日常交易,且刘魁枫所提供资金一经转入证券账户就立即买入“江淮汽车”股票,交易极为果断。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股票交易行为存在异常,且当事人不能说明其他合理理由的,那么,这就存在一种可能,即当事人知道了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才敢进行这样的异常交易。如果再结合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点和交易时点、交易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存在很大不同等,那么,判断是否为内幕交易相对来说也就不难了。
并购重组成高发地带
内幕交易被称为资本市场的“毒瘤”,监管层一直反复强调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对市场乱象始终保持刮骨疗毒、猛药去疴的决心和魄力。
但是,市场上仍然有不少人,抱有侥幸心理,希望通过“内幕消息”,干着见不得人的事情。
那么,是哪些人在从事内幕交易?他们又是如何得到内幕信息的?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细节得以示人:多数案件的源头,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泄密。
根据此前证监会通报,从传递对象上看,内幕信息传递“群体化”、“裙带化”特征明显,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血亲向其他近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蔓延,还出现了知情人向商业合作伙伴、子女就读学校校长、开办企业所在地党政干部等利益相关方泄露内幕信息供其牟利的案例。
从传递范围上看,伴随着传播渠道多元化尤其是网络社交工具的普及,多层、多级、多向传递型内幕交易日渐增多,内幕信息在亲属圈、朋友圈、同事圈等多种熟人圈多链条“爆炸式”传递。
以张绍波内幕交易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为例,张绍波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韩某的好友,两人关系密切。
韩某,则是五牛基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内幕信息所涉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张绍波与韩某通讯联络十分频繁。
事实上,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比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而早在2012年,中国证监会就明确表示,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将与内幕交易挂钩。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一直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利益相关方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证监会将持续对该领域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律己慎行,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财富证券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赵欢表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而言,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圈子”,千万不要一不小心就泄露了内幕信息。
龚道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内幕交易主要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优势,内幕信息知情者在市场反应前进行证券买卖从而赚取收益,这对其他市场投资者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人一旦构成内幕交易,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资本市场参与者必须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坚决抵制内幕交易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龚道渊表示。
联储证券首席投资顾问郑虹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监管层已经制定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及后台大数据监控,随着大数据在证券行业全方面的应用,预计未来监管层对内幕交易必然会从严处理,这也是对资本市场的负责态度。
那么,缘何还是有不少投资者相信所谓的“内幕消息”,并乐此不彼?对此,郑虹表示,投资者宁愿相信所谓的“内幕消息”来获取投资收益,这种心理主要源于信息面的不对称性,非常希望所谓的“内幕消息”来轻易获取投资回报。
赵欢表示,如果投资者真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想要查处也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如果所谓的内幕信息只是一个谎言,投资者进去之后就有可能成为“接盘侠”。因此,不管是哪种情况,受伤的终归是自己。(策划:闫立良)
(策划 闫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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