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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胜诉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案

2019-03-16 06:41  来源:证券时报

    从2011年底证监会对九龙山国旅开出罚单到现在,历经七年时间,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案迎来了最高法的终审决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15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判决维持证监会就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案所作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维持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就该案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

    高莉表示,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违法行政诉讼案以证监会胜诉告终。再审判决书认可、支持了证监会对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的执法原则和标准,对短线交易标的、主体、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的理解作了充分阐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交易活动的合规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投资者依法开展交易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案可以追溯到证监会〔2011〕54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书,九龙山国旅、OCEAN公司及RESORT公司在完成受让日本松冈株式会社所持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共减持九龙山A股3189万余股,减持九龙山B股4171万余股,占九龙山股本总额的8.47%,盈利人民币8443万余元、美元2187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九龙山国旅、RESORT公司和OCEAN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责成九龙山董事会向九龙山国旅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8443万余元,向RESORT公司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1915万余美元,向OCEAN公司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271万余美元。对九龙山国旅、RESORT公司和OCEAN公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该案还是证监会查处首例涉外公司案件。

    但是九龙山国旅方面,并不认同,先后提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的结果显示,司法层面也支持证监会的处罚,九龙山国旅并未挽回败局。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再审判决围绕九龙山国旅买卖涉案股票是否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这一焦点问题,就短线交易的标的、主体、主观意图、买入时点等重要问题作了充分阐释。

    具体来看,一是标的股票属性不影响短线交易的认定。再审判决认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与流通股相比,具有交易时间的延长性、交易价格的协商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交易成功的不确定性等较多不可控性因素。二是短线交易主体判断实质采取“一端说”。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非短线交易行为构成要件。再审判决认为,《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是内幕交易的事先防范和吓阻机制,其违法构成要件中,并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利用控制优势和信息优势获取利益的目的和意图,而是采取简化的客观判断标准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具备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定人员的身份并在6个月限制期内买卖股票即构成短线交易。

    四是股票买入时点应当以过户登记为准。再审申请人主张,股票过户登记之前,受让人已经取得股东地位的,应以其实际成为公司股东日作为短线交易的买入时间点;九龙山国旅作为上海九龙山的股东地位在商务部为上海九龙山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已经确立,应以该时间为买入时点。再审判决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需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后,才能最终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交付,原则上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过户登记作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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