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证监会公布1宗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
经证监会调查,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此外,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具体来看,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连续4年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达到3299.31万元,虽然4年间有一定归还但澄星股份未在2011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另外,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来看,澄星股份2011年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2012年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李兴作为时任董事长,傅本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夏正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澄星股份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后)、董事,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华平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前),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兴、周忠明等20名相关责任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同时,证监会决定对周忠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傅本度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上述当事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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