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质询权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全体股东的基本权利,但广大中小股东明显“股微言轻”。在参加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过程中,投服中心发现有上市公司存在高管人员质疑股东质询权的合法性、限制中小股东发言、针对中小股东提出的质疑选择回避搪塞等问题。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都要记载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参加北京辖区某通信公司股东大会时,在提问环节之前,投服中心行权人员介绍了中心基本情况。然而,该公司董事长不仅直接打断发言,还质疑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参会质询的合法性,并明确表示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是合法的,投服中心的问询是不合法的。
此外,在现场提问过程中,该公司董事长依然认为投服中心行使质询权是对股东大会的无理干扰,不应行权挑刺,关心公司好的基本面才是真正维护中小股东权利。
“投服中心在参加的100场股东大会中发现,有些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环节,有限制股东发言的情况。”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对此,他举例予以说明:深圳辖区某制造业公司股东大会在宣读完议案后,会议主持人以会议时间紧为由只让两名股东提问发言,并且每名股东最多只能问三个问题。股东代表则选择了投服中心和大股东代表。在大股东提问之后,投服中心行权人员再继续发问时,被会议主持人制止。
在某互联网公司股东大会现场,股东现场发言多次被该公司董事长打断,股东无法问其想问的问题。
投服中心发现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存在在回答股东问题时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态度敷衍、避重就轻的情况,或重复读诵公告内容。
在山西辖区某煤炭公司股东大会现场,公司股东大会主持人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选择性地进行回答。尤其在针对具体财务指标问题时,回答浮于表面,不解释根本原因;针对较为核心的问题,避重就轻或者按照已有公告的材料照本宣科。
此外,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当股东询问逾期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以及章程中存在不符合规章制度的反收购条款时不进行正面回复,反而认为中小股东“管的太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