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远
近日,全国首例投保机构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案一审获广州中院胜诉判决。
据悉,该案为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代ST摩登诉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判决完全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诉请,判令三名个人责任人对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本次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股东代位诉讼在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比如,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赋予股东诉讼权,一方面可以遏制公司董监高滥用职权,有利于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公司董监高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本案中,投资者服务中心代位诉讼,一审法院判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向上市公司返还全部占用的资金及相应利息,三名个人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要让相关责任方付出代价。
同时,这也给上市公司董监高敲响了警钟:要勤勉尽责、规范运作。一旦违法必被追责。
其次,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作用得以不断发挥。
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司法系统给予了大力支持,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特别是以注册制改革为核心,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和生态环境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合本案来看,广州中院能动司法,同意投资者服务中心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在股东代位诉讼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交叉法律问题以及个人责任形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探索。最终的判决扩张了产生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比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反映了司法实践对责任追究过罚相当的探索与尝试。同时,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第三,这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又一次有益探索。
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依法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是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不断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也正朝着更高质量、更多元化的方向迈进。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投资者服务中心聚焦“关键少数(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等)”的违法违规线索,质询诉讼先后发力,通过股东代位诉讼威慑潜在违法者,切实维护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提振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