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晏
2011年以来,在行业自律组织的带领和主导下,行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调解组织体系日益完善与多元,制度建设愈发完备,协作机制和对接机制稳步推进,不断探索和积累纠纷化解模式与经验,在解决证券纠纷中所占比例以及行业影响力日渐扩大。上述发展进一步扩展了证券行业纠纷解决的思路与途径,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节约了内部管理与外部协调成本。此外,也部分促进了券商内部相关机制的规范建设。
一、转变了证券公司传统的纠纷解决思路
受到我国“诉讼独大”的传统观念影响,很长时间内,证券公司应对纠纷的主要途径是以诉讼为主,因此需要承担或赢或输的裁判结果,相对缺乏商榷空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广和运行,让证券公司认识到,很多纠纷不用等到诉讼阶段才被动干预,在纠纷产生的初始阶段,通过内外部中立机构的介入与调解,就可以加以化解。这种意识的转变促使证券公司更积极、主动的去参与纠纷化解过程。
二、拓宽了证券公司纠纷解决的途径
实践中,多数证券公司都会遇到相似的困境,某一纠纷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已收效甚微,但又不符合法院案件受理条件或不值得启动司法程序,往往会使纠纷处理陷入僵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发展,拓宽了证券公司的纠纷化解途径。目前,行业内建立了功能互补、体系完备、分布广泛的证券调解机构体系,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应用奠定了组织基础。
三、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节约成本且收效良好
证券纠纷诉讼通常具备标的金额大、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对于诉争各方都是沉重的负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所受限定性较少,各方参与沟通的方式更为灵活,大大节约了参与各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合意达成阶段,因为纠纷各方对抗性的减弱、充分的沟通协商,更容易在较短时间内达成折衷方案。
四、促进券商内部相关机制的规范和完善
行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应的发挥,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证券公司内外部流程的规范和衔接,因此,外部机制的完善必然也会带来证券公司内部机制的改进和提升,主要表现为:设立投诉及纠纷处理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纠纷处置工作;对投诉和纠纷实行分类管理,针对部分纠纷,适用调解前置流程;完善不同类型纠纷的授权决策机制;优化和监管机构以及自律组织关于纠纷处理的对接机制;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导,注重对潜在纠纷的预防。(作者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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