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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规范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部分金融科技平台或被边缘化 助贷业务迎来优胜劣汰

2019-10-16 00:32  来源:证券日报 李冰

    ■本报记者 李冰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助贷等相关业务将迎来新的规范。

    《通知》明确,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两年,随着银行等持牌机构业务线上化,开放化,数字化,用户下沉化等特点,金融科技公司与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以助贷为主,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多方合作,这种合作一方面推动了金融机构的数字化业务能力,扩大了客群,但另一方面,在合作中的不规范也隐藏相关风险。

   合作难度将加大

    部分金融科技平台将边缘化

    北京银保监局要求,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要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坚持内控先行,预先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目前,银行在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中均会设置准入门槛,但话语权较弱的农商行和城商行多会设置较低的门槛来吸引合作机构。“《通知》的出台,在行业层面统一准入门槛要求,对于中小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予以规范,那些缺乏核心牌照支持、缺乏核心科技支撑和强大品牌背书的金融科技平台,将随着合作的规范化而趋于边缘化。”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

    《通知》强调,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并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

    于百程认为,“上述条款意味着金融科技公司与银行机构分行等合作难度会加大,特别是与大行的合作。”

    同时,《通知》中重点提到了,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按照穿透原则,严查资金用途合规性,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要求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发放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于百程强调,“目前,监管方并没有专门出台针对持牌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合作的监管文件,只是在相关监管文件比如2017年年底《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部分涉及。此次,北京银保监局印发的通知,更加的具体和有针对性,总体看会更加的规范,后期不排除其他地区会跟进甚至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文件。”

    当前,有不少银行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互联网助贷、联合贷款等业务合作。而在一些头部金融科技上市公司中助贷业务早已成为主流合作模式。

    助贷业务

    将迎来优胜劣汰

    从已经披露的2019年二季度业绩数据来看,其助贷业务增长明显。仅以一些头部金融科技公司为例,其财报显示,乐信的金融合作伙伴数量已超过100家,近80%的新增借款来自金融机构;而360金融的这一比例为85%,两者位居行业前列,拍拍贷机构资金占比在第二季度达44.8%;趣店则与100余家持牌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合作资金余额同比增长91.8%。

    “根据各公司第二季度数据显示,机构资金的占比均在增加,说明助贷业务正逐渐成为各公司发展的重点。”网贷之家高级分析师刘美茹曾对记者表示。

    同时,记者注意到,《通知》中要求机构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

    “在合作进度上,监管方要求合理把控业务节奏,这也意味着前期相关合作的准入和数量都会有所限制,助贷业务也将开始优胜劣汰。”于百程坦言。

    而在具体实际业务层面,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也存在一定风险。

    有业内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合作模式中,平台方兜底比较普遍,最主要原因是大量的获客与风控的工作都由金融科技公司的协助完成,导致银行不得不防范金融科技公司的道德风险、技术和风控能力不足的风险,而通过连带兜底或者保证金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抗以上两种风险。”在当下金融科技平台普遍转型为助贷公司的大背景下,有些平台不得不接受类似条款。

    “而金融科技公司本身无担保资质,存在合规问题;而且随着银行进一步落实自主风控,那么未来银行可能也就不需要金融科技公司来兜底了,相信兜底行为未来会逐渐减少。”网贷天眼研究院负责人李鹏飞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另外,薛洪言坦言,“金融与科技的边界并不清晰,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方越界,产生实质性的无证经营问题。金融科技则可以通过让渡部分持牌经营权,来获得更大的经营灵活度和市场空间,产生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问题。”

    《通知》重点提到了,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通知》并要求,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风险监测和预警力度,建立重点风险指标体系,设定预警触发机制,动态评估风控模型,不断完善产品设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关键节点风险把控,严防出现大面积违约风险暴露。

    “未来金融机构在风险管控上的技术投入会继续加大,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将受益。”于百程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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