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契税法草案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原有的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根据草案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997年7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据介绍,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
全国人大财经委介绍,契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施意见工作中的重要立法项目。2016年契税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依照法定职责,提前介入草案起草工作,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的联系沟通,根据实地调研和座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契税法草案稿的修改完善。
根据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草案维持现行契税税率不变,规定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关于税收减免,草案规定:一是维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的规定。二是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契税法草案还对税率幅度进一步作出了规范。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现行财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财税〔2016〕23号)已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实践中,适用以上四档优惠税率缴纳契税的住房套数,占全部缴纳契税住房套数的比重已超过70%。
基于这一考虑,全国人大财经委指出,为保持个人住房契税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依法规范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税制基本要素且行之有效的内容,防止出现提高个人住房契税税负的误读,进而引发的市场非理性波动,更好地满足“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需求,建议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受住房权属的税率为1%~5%,承受土地或者住房以外的房屋权属的税率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