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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9月10日,南京市政府印发的《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经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该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明确,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租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租赁住房。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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