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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8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包兴安)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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