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若琳
10月30日,艺人李亚鹏的名字,出现在中国执行信息网“被执行人”一栏中。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列为被执行人意味着,李亚鹏经过一审、二审败诉,应该在规定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今年4月9日,债权人已经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此前已查封扣押李亚鹏等人名下的房产、存款。
整件事情要追溯到2012年,明星投资人的概念刚刚兴起。根据一审判决,2012年1月9日,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公司)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友联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
合作方式为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泰和友联公司出资6000万元对雪山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当时还约定,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泰和友联公司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随后,泰和友联公司分四次向雪山公司转账共计6000万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涉事案件为云南省丽江市的文化艺术主题地产项目,位于云南丽江束河古镇东区,总占地面积为2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万平方米,最初策划是特色文化小镇,实则为商业投资项目。
2015年4月17日,雪山公司的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包括:原2012年1月9日签署完毕的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公司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到期债权执行: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份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
2015年7月27日、2015年8月17日,泰和友联公司向李亚鹏等人发出《催款通知函》和《律师函》,催要款项,进而起诉。一审法院支持泰和友联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李亚鹏等人应当按照承诺函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
今年4月份,李亚鹏等人上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李亚鹏等人称2015年签署《承诺函》时,存在胁迫情形,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二审法院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李亚鹏目前仍是雪山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27.84%。2016年,该公司法人由陈梦变更为萧德迎。必须强调,目前该公司共有三起司法协助案件,分别为冻结李亚鹏13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冻结李一兵1098万元人民币的股权、冻结中书公司1729.65万元人民币的股权。
必须一提的是,被执行人与传统意义上的“老赖”不同。赵铭表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因此李亚鹏暂时不会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根据新京报报道,目前法院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1000万元,在案查封、扣押两套房屋,拍卖房款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李亚鹏并未如网传那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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