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9月4日,复旦复华发布公告称,因公司9月3日在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消息,收到了交易所问询函。问询函提及,复旦复华股价于3日盘中出现涨停,收盘涨幅为6.32%,公众号发布的重大事项对公司股价具有较大影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在问询函中,交易所追问公司盘中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是否合规、是否公平等事项。
公开信息显示,9月3日,复旦复华在公众号发布文章称,公司于2024年9月2日与本源量子计算科技(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源量子”)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就携手开拓超导量子计算机应用市场,共谋量子计算产业发展达成合作意向。
文章称,复旦复华将助力本源量子实现超导量子计算机中国境内及境外市场布局,搭建产业联盟,加强应用推广;量子计算机应用广泛,可在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加密、金融分析、气象预警、新药研发制造等领域大显身手,本源量子近几年在往产品化、商业化方向发展,已研发出多台超导量子计算机,并已交付用户使用。
对此,问询函要求复旦复华解释合作的更多细节,并结合本源量子研发的超导量子计算机的生产情况、性能情况、应用情况、已实现的收入规模、已获得订单、行业内竞争地位、相关技术所处发展阶段等,说明文章中对本源量子的相关表述是否具有客观事实依据,是否存在夸大性、误导性陈述。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已知的信息来看,目前超导和量子计算的发展,基本都还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没有成熟可商用的场景,也缺乏反哺企业业绩的能力。如果有企业提及在这些领域具备商业化能力,投资者要提高警惕。”
除了合作的细节之外,对于此次重要信息披露的途径,问询函也追问复旦复华,公开发布对股价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充分提示风险;是否存在迎合热点炒作股价的情形,本次合作事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在证券法第八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列明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以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对于未列明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从信息内容是否与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前景等有直接关联,以及信息内容是否可能对公司股价、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等角度,综合判断该项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
王智斌表示,具体到复旦复华的情况来看,公众号文章内容涉及到公司发展前景、“量子计算”等市场热点,属于可能会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基于审慎原则,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披露,公平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通过公众号发布重大信息已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同时,问询函还要求复旦复华详细说明与本源量子相关人员开始筹划签署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的时间、重要节点、履行的内部程序等,形成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全面自查并披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筹划相关战略合作以来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对此,王智斌提醒,上市公司应提高信息披露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对公司公众号、微博、网站等平台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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