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彬彬)8月31日,ST新潮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汇能海投”)发来的《通知函》,因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决定终止筹划本次要约收购。公司将于9月2日复牌。
在本次要约收购事项披露当晚,上交所即火速下发了监管工作函,要求汇能海投逐项核实并说明与相关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最终,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中,汇能海投详细阐述了其与盛邦科华、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芯茂会世1号”)以及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梵海汇享”)等四家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这四家股东合计持有ST新潮高达20%的股权,而汇能海投在之前的信息披露中并未提及这一重要情况。
公告显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编辑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