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7月5日早间,罗博特科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由于此前的减持行为未预披露减持计划,收到了监管函。
根据公告信息显示,7月3日,罗博特科公告称,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昇)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因元颉昇股东王宏军拟归还质押融资资金需求的原因打算减持部分公司股票,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3个月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拟减持股份不超过108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77%。
而前述监管函提及,元颉昇在罗博特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减持罗博特科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元颉昇在6月30日、7月1日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罗博特科股份24.6万股,涉及金额1063.16万元。元颉昇在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前,未预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当初的承诺。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股票减持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规减持行为。对违规减持,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当事人在未来6个月到12个月内处置账户内的股票。”杨兆全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说,“根据《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违背承诺的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操作层面,由于欠缺进一步具体规定,投资者个人很难完成其损失与违背承诺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投资者期待尽快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使《证券法》84条能够更好地成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
需要注意的是,罗博特科股东减持出现违规并非孤例,6月23日,公司曾收到股东夏承周出具的告知函,获悉夏承周在6月23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过程中,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出现短线交易。公司公告称,“经核实,系其操作失误导致,本次误操作事项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谋求不当利益的目的,所得收益7340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交公司。”
(编辑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