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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独董生态“三变”

2021-11-24 03:5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康美案如同一只蝴蝶,翅膀扇动之下,A股独董生态再次陷入舆论风暴。

    日前,康美案一审宣判,根据判决,涉及康美案的5名离任或在任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与其仅约10万元年薪形成鲜明对比。随后,接连出现的上市公司独董离职公告,进一步引发了各界对于两者之间的联想。

    “作为舶来品,独董制度在A股存在20年,期间始终伴随着‘花瓶’‘摆设’的争议。相关部门也曾因此发文,并引发了两次独董离职潮。这次,称之为‘第三次离职潮’为时尚早,但可以明确的是,因集体诉讼制度确立而出现的一系列案例,将深远地影响A股独董生态。”一位公司治理领域的专家向记者表示。

    制度之变:从限流到震慑

    独董制度设立于2001年,自标志性文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伊始,投资者、舆论、学界等各方对制度有效性的争议,不绝于耳。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独董制度,并提出了建立独董制度的时间表。根据该指导意见的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董,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需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此,独董制度获得了国家立法的支撑。

    此后十数年间,曾有两份文件对A股独董生态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了两波独董离职潮。

    2013年10月19日,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俗称“18号文”,下称《意见》),要求各地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2014年7月初,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上述政策发布“答记者问”,披露《意见》下发后,全国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40700多人次,其中省部级干部229人次,不少正是独董。

    “18号文”可谓史无前例的“严苛”,不光官员独董,在独董中占据极大比例的高校和行业协会领导,也纷纷从独董位置上请辞。一些行业协会也参照执行,校长(院长)独董、会长独董由此大量辞职。

    在“18号文”下发两年后,监管再度升级。2015年11月初,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高校遵照执行中组部“18号文”等文件要求。伴随《通知》的层层传达,多数学校被要求上报情况,由此导致又一批高校独董辞职。

    “前两波独董离职潮,源于监管对独董身份的界定,由于标准刚性,效果几乎是立竿见影。此次康美案属于典型案例,是集体诉讼制度下,市场参与各方对独董权责的重新评估,其影响将是深刻而长久的,是否出现离职潮,仅是这种影响的外在表现。”上述专家说。

    角色之变:从理想到现实

    独董究竟应该在上市公司中担任怎样的角色?在A股市场20年的演进中,这一角色一直存在理想和现实的差距。

    独董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演进的自然结果,而中国的独董制度则带有强烈的“移植”色彩。2000年,A股市场爆出基金黑幕等丑闻,市场陷入低迷,恰逢美国安然、世通丑闻爆发,萨班斯法出台,急切寻求治理提升的A股市场选择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之下,独董扮演着监督公司“内部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色。但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实现股权的高度多元与分散,因此“资本多数决”仍然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原则。于是,在股权结构上,中国的独董就具有依附性,导致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独董很难真正参与决策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独董的功能异化为提供咨询或者人脉关系。

    正因如此,不廉、不勤、不独、不懂,成了悬于中国独董头顶之上的四把质疑“利刃”,“独董不独”“独董不懂”的“花瓶”现象仍然存在。

    上海证券报资讯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仅有21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投出过反对票,涉及公司11家,其中还有部分“反对票”是与股权争夺有关的。

    有学者认为,独董的核心价值是“独立”,论对公司的熟悉程度,独董肯定比不上非独立董事,论对某一细分领域的专业性,独董也不见得更胜一筹。可是,很多时候公司做决策,并不是仅从专业性出发,往往是“屁股决定脑袋”,尤其是对公司具体事务更熟悉的非独立董事,他们甚至会将大股东利益或管理层利益置于全体股东利益之上,这时就需要不听命于大股东、管理层的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帮助公司做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决策。

    “缩小独董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是市场期待的,但在现有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状态下,这一任务还任重道远。”有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

    利益之变:从正向激励到负向威慑

    既然股权结构是现存状况,那么从权责利益上倒逼独董更好地发挥作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目前来看,康美案所引发的独董圈“震动”,已经开始起效了。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就投资者保护设立专章,有关投保的内容大幅扩充,有效涵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股行权、先行赔付、多元纠纷化解、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关键领域和环节。作为我国首个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案”落地意义重大。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看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一大亮点,其引入了受损投资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机制,使得诉讼数量和索赔金额呈几何级增长。

    上述投行人士认为,过去能够制约上市公司的惩罚是行政处罚,即便顶格也罚不了多少钱,往往无法引起公司及董监高的重视。现在,康美案一出,市场一下意识到,违法违规的惩罚可能是上不封顶的,这种心理层面的威慑远大于罚款金额本身。

    “有了这种潜在风险,独董肯定要特别谨慎对待手中的投票权,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不看文件随便签字。”有熟悉独董流程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独董也会考虑津贴多寡而决定是不是继续担任独董。

    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年报披露的1.35万名独董平均年薪为8.61万元,中位数为7.2万元。仅从绝对值来看,这样的薪酬与理想中独董应发挥的作用并不匹配。

    “很多独董都是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其从上市公司领到的独董津贴在其总收入中的占比太小了,很难仅因为这份收入而负起应有的责任。可如果不是为了这份收入,独董们又应该为了什么呢?”上述相关人士认为,正向的激励属于公司个体行为,而康美案的出现,让负向威慑成为可能。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称,这甚至会使得独董圈激浊扬清,能够在上市公司担任独董的,是在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权利和责任。

    正如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姝威所言:“接受担任独立董事的邀请,就意味着你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为什么要担任独立董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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