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至今,皖通科技因两大股东阵营内斗已收到了6份关注函。其中,11月12日深交所最新下发的关注函指出,皖通科技的公司章程限定股东持股比例需在10%以上,方能提交董事候选人等事项的提案,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持股比例是3%以上,两者产生了冲突。
深交所上述关注事项,源于股东王晟向皖通科技监事会提请增加临时议案,即在11月2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选举其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但是监事会以王晟持股比例未达10%以上进而未放行该提案。而在2018年,股东易增辉(持股比例3.75%)提请了王晟的类似提案,却获得皖通科技董事会通过。
此外,针对皖通科技此前披露的2020年三季报,易增辉对此投出了弃权票,深交所如今进一步细究:在公司宣称子公司赛英科技可能失控的背景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又如何保证2020年三季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章程违反公司法?
11月9日,王晟以股东身份向皖通科技监事会提请增加临时议案,称鉴于公司董事席位仍有1名空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请在11月2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选举他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不过,皖通科技监事会否决了王晟的提请。原因在于,截至11月10日,王晟直接持有皖通科技2%的股权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8.49%,不符合皖通科技的公司章程第8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对比可见,皖通科技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存在差异。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分析,这种争议由来已久,但是从基本法理上来看,公司法赋予持股比例3%以上股东的提案权是法定权利,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去加以限制是无效的。
而王晟可以行使提案权的股份比例超过了3%。9月8日,皖通科技股东王中胜等三人和王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显示,王中胜等三人将所持皖通科技6.49%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王晟行使。该表决权的权利包括:根据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的其他意思表示。
遭遇区别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早前公司股东易增辉也曾向皖通科技提请选举他为公司董事,并且议案获得皖通科技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4月24日,皖通科技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持股比例3.75%)发来的函件显示,易增辉提名他和赵梦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而皖通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易增辉的提请,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记者查阅发现,从2018年4月至今的皖通科技的公司章程第82条规定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那么,在易增辉、王晟二人所持股份比例均不足10%的情况下,为何皖通科技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决定?
对此,皖通科技董秘潘大圣并未回应持股比例问题,而是指出易增辉、王晟二人虽然均提交提案要求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其为董事,但是易增辉是向董事会提交提案,而王晟是向监事会提交提案。
“监事会怎么能选举董事呢?”潘大圣认为,审议股东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是董事会的权利。
不过,11月10日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并未提及审议权利的归属内容,而是仅提及了股东王晟所持股份比例不足10%以上,所以否决了该提案。
三季报表述再引争议
除了股东权利的争议,皖通科技2020年三季报相关表述也成为此次深交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深交所要求皖通科技说明,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未对赛英科技财务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保证三季报中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因及合理性。
10月31日,皖通科技发布的2020年三季报显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2020年三季报中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和完整,但又提及公司无法对赛英科技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此前,皖通科技董事会欲变更赛英科技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但是遭到赛英科技原董事长易增辉等人的反对,双方自此在赛英科技人事调整的问题上僵持不下。易增辉也在10月30日召开的皖通科技董事会上,对审议皖通科技2020年三季报的议案投出弃权票,称其无法保证2020年三季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这显然是皖通科技内斗的延续。目前,皖通科技内斗主要有两方参与其中:一方是易增辉和南方银谷及其一致行动人;另一方是西藏景源及与其交集颇多的福建广聚等股东(未明确一致行动关系),而掌控皖通科技董事会的李臻等人与西藏景源关系密切。
同时,深交所还要求皖通科技说明,赛英科技2020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以及公司在认为可能失去赛英科技控制权的情况下,仍将赛英科技前三季度财务数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因及合理性。
而对三季报提出异议的易增辉也需向深交所说明,其作为赛英科技董事长是否正常履职,上市公司对赛英科技是否失去控制,其在编制和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并进一步说明其对上市公司季度报告表示异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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