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科技5月24日晚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纶科技因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问题,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新纶科技等索赔。"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科技,并在2019年6月26日卖出或持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新纶科技5月24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文件,新纶科技主要违法事实是: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这导致新纶科技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收入的20.29%,虛增采购成本2.49亿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亿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亿元,虚增利润933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新纶科技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宏辉电子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年度担保额度为4亿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7%。新纶科技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担保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新纶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刘国华律师表示,新纶科技等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由于事发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监会按照2005《证券法》对新纶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