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曹卫新 见习记者 兰雪庆
8月14日晚,国旅联合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8年7月,公司与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当代”)签署了中农国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中农国联”)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厦门当代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先行支付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在中农国联工商变更后30日内支付剩余的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8年8月24日,公司将中农国联49%股权过户到厦门当代名下,但厦门当代一直未能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据悉,上述交易作为公司订立的一项重要合同,公司应持续披露其进展情况,当厦门当代出现逾期款情形时,应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而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且上述款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5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编辑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