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这是对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2年小幅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一次重要修订。《管理人办法》从准入把控、考核激励、退出机制等三大方面,完善了针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的全链条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推动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业内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管理人办法》在这个时点出台,为规模已超过25万亿元的公募基金市场提供了高质量发展的有力制度保障,有助于公募基金行业中的每个个体重新审视和设定未来发展路径,建立健康长效发展机制和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从严把控管理人准入
适度放宽主体持牌数量
在准入方面,《管理人办法》强化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从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促进行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简政放权等突出放管结合的四点入手,切实把好入口关。其中,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管理人办法》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体现了大资管时代下的新业态,为未来券商、银行、保险等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业务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对公募基金行业的“局外人”继续落实“一参一控”,对已经熟知公募基金行业运行规则、监管要求的“局内人”则放宽限制,鼓励其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这也是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所盛行的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工作思路的又一个落脚。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高级基金分析师姚慧表示:“虽然说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但是母公司对其影响巨大,一家合法合规、管理规范、精通行业规则的母公司,将有更大概率设立同样合格的子公司,从而加强行业良性竞争。”
姚慧还表示,公募基金行业是我国大资管版图中监管政策最具体、信息披露最透明、普惠金融属性最明晰的行业,让更多的公司进入公募基金行业,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同时,更多资管公司涉足公募行业,也有助于把公募基金行业那些合规、透明的打法慢慢渗透到其他资管业务,帮助这些行业更快、更好、更主动地适应统一监管的新要求,最终促进整个大资管行业健康发展。
突出长期考核激励
提升主体合规风控能力
在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管理人办法》突出长期考核激励,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党的领导,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长期稳健,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管理人办法》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薪酬结构,规范薪酬支付行为,绩效考核应当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等相挂钩,严格禁止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并建立基金从业人员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
对此,姚慧表示,建立一套与“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相匹配的考核机制,注重考核长期收益而不是短期业绩,重视事中的过程管理而不仅仅是事后的考核,将帮助基金经理实现“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策略,为投资者获取“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所带来的超额收益,最终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稳定器”与“压舱石”的功能作用。
《管理人办法》着力提升机构主体的合规风控能力,强化投资交易行为管控,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文件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与流程,严格证券出入库管理,合理设定投资经理权限,建立交易指令事前管控、事中监测及事后分析与审查机制;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全覆盖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强化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管理人办法》还突出了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与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经营发展理念,加强文化建设,坚守廉洁从业,遵从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差异化发展
明确管理人退出机制
在发展方面,《管理人办法》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培育一流资管机构;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同时,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基金公司盈利模式较为单一,产品同质化程度高,在鼓励差异化经营的导向下,市场化程度更高,有利于公募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管理人办法》增设专章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机制,并规范了风险处置流程。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同时,还明确了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强化全流程管控和压实各方职责,比如风险处置过程中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组织的权责范围,被处置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与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合义务等。
姚慧表示,在公募基金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基金产品层面早已引入清盘机制;基金管理人方面,除基金公司股东原因导致的基金公司合并外,没有发生过市场化的合并或退出,依旧是“只进不出”,享受着某种程度的“牌照保护”。这一情况将随着《管理人办法》的正式落地而发生改变,预计公募基金行业的“新陈代谢”将加快,行业生态得到进一步优化。公募基金公司管理了大量普通投资者的财富,《管理人办法》对于基金管理人退出时所必须施行的进退有序、妥善处理等也作出了保障。
“公募基金一大步,权益投资大时代”,受访公募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管理人办法》的发布,将促进各家基金公司切实提升投研能力、加强业务创新、践行社会责任,真正与投资者实现共赢。在良性发展预期下,更多资本将被吸引加入,共同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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