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白鹤祥认为,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可从以下着力点入手:在立法体例上,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上,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