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姜楠
作为技术革新升级与网红“粉丝聚焦效应”融合共生的产物,直播带货销售方式已成为电商行业最受热捧的潮流。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的总规模达到4338亿元,预计今年受疫情“宅经济”影响,市场规模将突破9000亿元。
“行业发展势头虽然迅猛,但暴露出来的产品质量及安全无保障、虚假宣传、维权无门、税务合规等负面问题也接踵而至,说明对直播带货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跟上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需求,加快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已是当务之急。”岳国君表示。
为此,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岳国君,建议有关部门细化对直播带货的监管措施,将直播带货纳入市场监管正轨,打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在他提交大会的《关于加强直播带货销售模式管理的建议》中,岳国君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强化监管措施:
一是厘清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加强对主播的管理。建议市场监督等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厘清直播带货行业中相关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义务、责任的界定和划分,加大对平台、经营者、主播的审核、监管力度,并加强对直播带货的关键环节——主播的管理,通过系统性的培训引导和规范化的考评机制,加强主播的职业素养和规范意识,通过内容监管、飞行检查等手段,做好对主播的管理和约束,提升直播带货的准入门槛。
二是强化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在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细化各类平台对直播带货业务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平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完善自身监管措施和处罚方式,积极自治,加强从招募入驻、商品抽检、营销推广、商品评价、违规管理、售后保障、纠纷判责等直播带货交易全流程的生态治理及审核把关,严格查处各类人气造假、评论造假等造假行为,以及各类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行为等,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划分与协同。鉴于直播带货不同于传统的网络销售模式,其涉及到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多样,甚至存在身份交叉、不同法律关系重叠的情况,建议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明确监管职能划分,又要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共同织牢监管网络体系,打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四是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及诚信评价机制。建议建立统一的直播带货违法举报及维权平台,将直播带货置于全民有效监管之下,对于随意夸大其辞、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直播带货行为应纳入社会诚信考核体系,对在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主播除进行严厉经济处罚之外,还应将违法情节严重、劣迹信息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提高违法直播带货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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