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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证券名人不可轻信 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

2024-05-20 21:33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吴晓璐

    随着国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网上非法咨询活动增多,不法分子打着“网络大V”“证券名人”的旗号,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开展证券、期货咨询,通过直播上课等方式圈粉,利用话术夸大收益,吸引投资者进场交易,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少投资者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适逢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和全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宣传月,5月20日,投资者服务中心举办《严惩非法投资咨询犯罪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题讲座,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的检察官杨晓霏在线分享了三个涉A股、新三板、期货交易的非法投资咨询犯罪案例。

    杨晓霏表示,希望投资者们能够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均属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任何机构人员均不可能提出稳赚不赔的建议,更不可能给出无风险承诺,广大金融消费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要理性,在选择投资咨询机构时要审慎。如发现非法从事股票期货推荐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将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监管到位,司法机关也将继续从严打击非法投资咨询犯罪,协同监管部门推进金融行业治理,合力净化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大V推荐的理财投资信息

    不一定真实、可靠

    第一个是涉及A股的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案例。2017年7月起,叶某和张某等人合伙成立博某金融教育培训中心,对外销售荐股课程,其中张某是拥有百万粉丝的微博大V。在经营培训中心期间,叶某利用张某微博大V的流量,对外发布免费的直播荐股课程圈粉,后将粉丝引流至培训中心购买荐股课程,通过线下讲座、网络平台直播等方式,对A股股票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在课后添加客户QQ好友进行“一对一”股票实战指导。

    经审计,博某培训中心收取授课费共计1亿余元。2024年1月份,一审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叶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5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杨晓霏表示,本案中,博某金融教育培训中心是在民政局正式登记,由教育局核发金融教育牌照的培训机构,可以开展金融类非学历教育,但是该机构并未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依法不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以及相关财务顾问等业务。

    本案中,叶某等人通过销售线下讲座、线上直播课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股票分析预测和建议,属于有偿的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需要关注的是,只要实施了分析预测或建议中的一个行为,就属于投资咨询活动。此外,免费的微博直播引流、免费的课后实战辅导,与收费的线下讲座和线上直播课程有密切联系,属于博某培训中心非法荐股业务的不同环节,应一并认定为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杨晓霏强调。

    杨晓霏表示,这个案例是一起利用微博大V影响力进行非法荐股的非法经营案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网络大V推荐的理财投资信息不一定真实、可靠,投资者应仔细甄别,保持理性,避免盲目跟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服务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同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媒体从业者以及相关公众人物在接受粉丝认可的同时,应当时刻提醒自己作为公众人物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对法律心存敬畏。

    新三板属于高风险投资

    不可轻信高收益承诺

    余某于2021年9月份注册成立知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开展新三板股票推荐业务。2022年,余某在网上分别结识了股票中介赵某和黄某。赵某和黄某为了将手上囤积的新三板股票尽快脱手变现,遂分别与余某共谋,以其实际控制的知某公司招揽投资者购买囤积的新三板股票,并约定获利分成。

    余某在公司内设立业务部和分析部,业务部的业务员负责给投资者打电话,编造公司是大型股票软件合作机构,聊天群内会提供准确股票信息等谎言,吸引投资者添加微信后,向其发送免费荐股课程的直播链接。分析部的讲师通过免费课程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好感,并在直播授课过程中暗示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市值将翻番,诱使投资者购买,同时知某公司还为不具备开户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代理开户服务,让不具备投资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场交易。

    经审计余某等人通过知某公司对外推荐新三板股票非法经营数额逾2,000万元,余某等人从中获利400余万元。2023年,一审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对余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刑罚。

    杨晓霏表示,新三板属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要加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不可轻信网络直播中所谓讲师给出的投资建议和高收益承诺,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关业务,判断自己是否具有合格投资人的资质,远离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领域,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期货居间人员要区分

    合法居间与变向交易咨询界限

    第三起案例是一起期货居间人擅自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的非法经营案件。大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份,主营贵金属销售等业务。2020年12月份,大某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由大某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揽客开户等居间服务,期货公司按照客户交易产生手续费的85%向大某公司支付居间费。

    2021年2月份,大某公司为开展居间服务设立分公司期间,该分公司为赚取更多手续费提成,在未经国家期货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顾问部并招募大量业务员,向客户频繁推荐期货产品以及买入卖出的点位,促使客户提高交易量经审计由大某公司推荐开户的客户在期货公司入金金额共计3亿余元,客户交易量共计200亿余元,由此产生手续费共计2,800万余元

    2023年,一审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对22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个月不等。

    杨晓霏表示,根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居间人可以向交易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期货交易的基本常识、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定等,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也就是说,期货居间人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不能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本案中,大某公司未经许可向投资人提供投资建议是违反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的,但大某公司并未就期货咨询建议另外收费,是否能认定为具有盈利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呢?

    杨晓霏表示,大某公司向客户免费提供期货投资建议表面上似乎并未另行收费,但其实质目的是通过投资建议提高客户的交易频次,从而让客户缴纳更多手续费,根据期货居间人返佣分账模式,大某公司通过免费的期货投资建议变相收取更多手续费返佣,属于间接获利的非法经营行为。

    期货居间人变相实施期货交易咨询活动,缺少经营资质没有风险控制机制,脱离了金融的监管,不具备研究能力的犯罪分子,为了快速牟利,往往信口开河,严重损害交易者的利益。期货居间人员要区分合法期货居间与变向期货交易咨询的界限,必须坚守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超范围经营。期货公司要加强居间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期货居间人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主体责任,发挥好对期货居间人行业的审核把关功能期货投资者应当谨慎交易对以各种名义实施的吹嘘引诱欺骗行为保持警惕,确有交易咨询需要的时候,应当选择正规的持牌专业期货交易咨询机构。

(编辑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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