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经历了三轮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其中主要问题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处置方式都存在较大差异,处置能力等不断提升,方案细节仍需进一步完善。
第一轮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发生在1998年前后,问题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广东国际信托、中国农村发展信托等具有国资背景的信托机构和地方信用社。在进行处置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基本依靠行政手段,快速遏制风险传播;但处置过程中法律缺位,以公共资金承担处置成本,债权清偿过程过于漫长,存在一些弊端。
第二轮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发生在2003年至2007年,问题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券商。在进行处置时,仍以政府部门主导,综合运用了政府救助、并购重组、关闭撤销、破产清算等处理方式,辅之以金融机构参与,完善相关制度等。但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资金来源仍然单一,主要依赖公共资金,并且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
第三轮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集中在2018年以来,以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地方金融机构为主。这次处置是我国近年来“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依靠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进行处置,处置介入及时,参与处置主体多,处置资金来源多元化。处置效果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打破了刚性兑付。
从以上三轮处置事件来看,处置能力、处置制度和法治建设都有了极大提升,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亟待完善,针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性都需完善;二是判定标准和判定流程有待细化,进一步细致标准可以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效率;三是处置工具的使用条件和次序尚待优化;四是公共资金使用机制仍需完善;五是地方政府在处置中的角色有待厘清。这些设计细节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姜楠)
(编辑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