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0月14日修订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调整了财务公司准入标准,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2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等。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同时,管理办法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管理办法增加了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业务范围方面,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财务公司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同时,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业务分级监管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还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从事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
管理办法还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的风险教训,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此外,管理办法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增加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