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修订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较原有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修订《办法》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公司治理、风险处置和退出等方面都有较大调整。《办法》将自2022年11月13日起实施。
银保监会指出,《办法》修订首先从准入层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例如,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要求由50亿元调整至3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要求由2亿元调整至10亿元,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调整至10亿元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表示:“对财务公司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体现了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对于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办法》也作出了优化,如取消了财务公司现有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从而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其中,服务集团内部的存款、贷款以及结算等属于财务公司开业即可开展的基础业务;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属于对外专项业务,财务公司须具备相关条件方可开展。
此外,财务公司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交易、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委托投资”等业务受到缩减。银保监会表示,通过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公司治理”章节,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例如,明确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增加了财务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其所属集团相关报表数据和经营状况的要求;明确监管部门有权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等要求,以强化对股东的监管。
上述负责人曾指出,之所以新增这一章,是因为“当前一些财务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企业集团操控财务公司经营、财务公司自身公司治理严重失效等问题,导致财务公司风险积聚及蔓延外溢”。
此外,《办法》完善了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增加了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