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杨洁
1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其中明确,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提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一是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是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
三是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是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是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是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是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是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是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编辑 崔漫)